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某劳务公司起诉被告席某等四人,称其挂靠公司承接某工程项目的劳务工程,因发包方长某公司反诉,原告需返还此前执行到位的500余万元。原告认为该款项已支付给被告,且扣除税费后被告属超额领取,故诉请返还超领款519万余元及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其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非挂靠关系,双方账目已结清。
常梁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重审阶段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被告方关于“职务行为”的强势抗辩及复杂的资金往来账目,常梁律师与其团队通过梳理《劳务合伙承包协议》、《建设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等关键书证,结合保证金缴纳、工程款流转等客观资金证据,有力地协助法庭厘清了“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经营”的法律关系本质。在损失认定环节,常梁律师针对“管理费”合法性、“投资款”性质认定以及诉讼费分担比例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法院最终采纳原告核心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法院经审理,追加谢某、谭某为第三人,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核心观点。法院认定,四被告实际出资保证金、参与管理并享有权益,双方实为挂靠关系,且谢某并非工程投资人,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劳务费406万余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35,211.5元及利息。
本案明确了挂靠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常梁律师的专业代理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定位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推翻了被告的免责抗辩,确立了被挂靠方在挂靠关系中返还超领款项及分担过错损失的责任,对类似工程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常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