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常梁律师代理刘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11年,刘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受让该公司名下某商业中心5楼土地使用权及开发建设权,陆续支付转让款530万元,但项目未实际开发。2014年,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以1750万元回购该项目,并约定分期付款、月息3%及300万元违约赔偿金。后因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初审仅确认刘某债权约99.7万元(按返还本金及年利率6%利息计算)。刘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协议“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借资质挂靠属非法目的”为由认定协议无效,维持初审债权金额。
二审中,常梁律师代理刘某上诉,主张协议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项目已获规划部门许可加盖两层,不存在必然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恶意串通;协议中“借用资质”条款虽无效,但不影响项目转让整体效力,故《协议书》《承诺书》合法有效。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据《承诺书》确认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回购款1750万元,扣除已付600万元后剩余1150万元本金,并调整违约金为150万元,最终确认刘某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300万元。
本案核心在于合同效力认定:二审纠正一审“整体无效”的错误,区分“部分无效”与“整体有效”,尊重当事人回购合意,大幅提升破产债权金额,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常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