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郑某(系刘某配偶)诉称,2019年刘某转让某厂股份给第三人徐某后,刘某委托徐某将徐某应付的股权转让款中200万元中的50万元直接转账、150万元抵作黄某在某厂投资款出借给被告黄某,约定在刘某与黄某合伙的其他项目中品迭股份,但未实现。刘某临终前将债权转让给郑某并通知黄某,遂起诉要求黄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黄某辩称双方无借贷合意,与徐某的转账款项属合伙往来,品跌股份内涵存争议,与刘某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查明,徐某于2019年1月30日转黄某50万元,刘某与徐某有股份转让欠条及收条,但黄某与刘某就其他项目结算未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需有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本案中,黄某未认可与刘某有借贷合意,徐某转款50万元发生在徐某与黄某之间的合伙协议签订次日且无备注,原告未能证实黄某认可150万元为借款,亦无借条等借贷形式,刘某未直接向黄某支付200万元,不符合民间借贷构成要件。故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200万元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院严格依据民间借贷需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实质要件,认定原告仅凭徐某转款及收条中“品迭”表述,不足以证明刘某与黄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常梁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精准分析合伙协议与转账时间节点的矛盾、质疑借贷合意的缺失及三角关系中的各自权利义务,成功维护了被告黄某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最终赢得胜诉。
常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