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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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常梁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0日 273人看过 举报

2019-09-10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XX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梁,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凉山XX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上诉人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杨XX通过被告XX公司借款给四川省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下属公司。原告杨XX同被告XX公司签订了《出借居间服务合同》。还款期限到后,XX公司无力还款。由于通过被告XX公司借款给XX公司下属公司的债权人众多,推选出原告等人作为债权人代表。2015年1月5日原告与王X等五个债权人代表同被告XX公司工作人员李XX一行7人,乘坐被告XX公司的川WCA号小型客车前往遂宁参与XX公司还款计划的制定。当日从西昌出发,午饭前由被告XX公司工作人员李XX驾驶,午饭后李XX表示感到疲倦,请王X帮他驾驶一段距离,王X驾驶该车,当车行至乐雅高速肖家山隧道外因王X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原告杨XX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XX到医院住院治疗119天,出院医嘱:1、调节情志,加强肢体功能训练;2、复查颈部CT;3、低胆固醇饮食;4、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共用去医疗费112792.44元。原告的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用去鉴定费700元。被告王X驾驶的川WCA号小型客车属被告XX公司所有,该车仅购买了交强险。李XX系被告XX公司工作人员。被告XX公司垫付了原告杨XX医疗费108170.04元、其他费用23400元,合计131570.04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王X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王X是否应当承担杨XX受伤后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仅在其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与被帮工人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XX公司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王X系义务帮工人,XX公司系被帮工人,对此,王X在上诉中没有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杨XX、XX公司亦未提出上诉,故对王X与XX公司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杨XX受伤,是因上诉人王X驾驶车辆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所致,王X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是判断王X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要件。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带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判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重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注意程度”,即法律根据行为人的身份、认识能力和利益相关度而对其处理某一事务在主观方面所作的不同判断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注意程度”不仅包括对普通人的“注意程度”要求,还包括与其驾驶技术特点密切相关的“注意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案中,王X驾驶的车辆发生侧翻的原因系在面对路面改道、路面有积水等情况下,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当所致;王X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负有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王X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面对路面发生特殊情况时,其更应谨慎驾驶;但王X在面对修路改道、路面有积水的情况下,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发生侧翻的交通事故,对此王X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一审判决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正确。王X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仅构成一般过失,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常梁律师,中共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任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注册合伙人,执业已达11年。他是遂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9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1510920********2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