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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常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923民初1218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XX,组织机构代码:597XXXX3233-2,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四川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75000元并从2014年9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工程总造价款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大英县大英XX中央空调安装工程,该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500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四川XX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已验收合格以及下欠原告工程款275000元是事实,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给付时间,竣工验收也没有具体时间,且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适当调低违约金比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的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本院审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给付方式、给付进度、保质金的给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就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享受获得工程价款的合同权利,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关于XX间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已明确显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部门于2014年9月3日明确表示竣工验收合格,被告签字盖章确认验收合格,因此,工程竣工时间应为2014年9月3日,
第二,关于工程款给付期限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给付期限,且约定了保质金的给付时间,在竣工验收后,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7%,但被告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质金的期限为两年,从工程竣工到法庭辩论终结前已超过两年时间,且没有发生应当使用保质金的情况,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全部下欠工程款,
第三,违约金是否过高,需要进行调低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日万分之三,折合成月为0.9%,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主张适当调低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按275000元全部从2014年9月4日计算违约金欠妥,因为,质保金1.65万元应当从2016年9月4日起开始计算,因此,违约金应分两段计算,即从2014年9月4日起计算258500元的违约金,从2016年9月4日起计算16500元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四川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广州XX公司给付工程款27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工程款258500元、质保金16500元的违约金分别从2014年9月4日、2016年9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425元,由被告四川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衡岸柳
人民陪审员  代文金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晴
常梁律师,四川蓬溪人,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律师行业近十年,办理民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案件上千件,主要涉及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920********2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