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四川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1602号初21号 原告张顶X,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A,广安市广安区司法局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A,广安市广安区司法局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XX, 法定代表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四川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四川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A、被告四川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5年4月22日,他在被告四川XX公司承建的广安XX,挖防滑桩(6号)的桩坑里面将原告头部、肩部、腰部、胸部砸伤,被告将原告送到广安市XX医院抢救,经人民医院诊断需要手术治疗,被告提出他没有钱,要求出院后马上解决拿钱回家治疗,不要将钱送给医院,否则就不解决,原告无奈,只得服从,出院后,被告根本不愿解决原告的治伤问题,特向贵院提请诉讼要求依法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四川XX公司辩称,1、原告在被告承建的XX工地劳动并受伤,我方无异议;2、御江华庭的所涉工程已经由被告与第三人A签订了承包协议,原告受伤责任应该由第三人A承担;3、原告并不受被告的管理,也不是被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与被告并无人身依附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原告是按日计取报酬,且不享受其他待遇,应该是劳务关系, 经审理查明:广安市御江华庭项目工程由被告四川XX公司承建,被告四川XX公司又将该工程的护坡、抗滑桩工程承包给了自然人A,双方于2014年11月25日签订了《护坡、抗滑桩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甲方为发包方四川XX公司,乙方为承包方A,协议约定:1、甲方将位于广安市XX护坡、抗滑桩工程包给乙方,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按照图纸或施工放线进行安全施工,现场实际收方量为最终结算工程量,2、要求乙方所有员工必须持证上岗,自行解决上岗证事宜
常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