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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是否为职业病的员工,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451人看过举报

李刚在某化纤皮革厂工作,是一名普通的操作工人。在工作的两年时间里,他每天接触发泡性化学染料,长达7小时。后来,在工厂例行的工人健康检查中被检查出患上了肺癌,而且属于中晚期,已经基本没有治愈的可能。李刚怀疑自己的病情是由厂里的工作环境和原材料所含的化学成分引起的,所以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但是厂方认为他的病不是因职业原因造成的,不提供相关的产品材质样品,所以鉴定无法进行。当地卫生部门也因为事情烦琐而没有引起重视,推脱不再理会。试问,李刚这样无法确定是否为职业病的员工,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判定劳动者的患病范围是否属于职业病范畴,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四个条件来看:看患病主体是否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看其所患病症是否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看其病因是否是由于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看其病情种类是否包含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日录所列的职业病范围之内。此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结合案情不难发现.李刚作为化纤皮革厂的操作 工人符合第一个主体要件;因为其工种与化学物接触时间长短符合第二要件;因为化纤皮革染料属于泡发性有毒害化学物品.所以满足第三个构成要件;因为李刚所患的肺癌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目录中的第五类,所以也符合了第四个构成要件。由此可知,李刚的病情确实是职业病。


我国关于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条有:《职 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其中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相关受到职业病侵害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供鉴定所需的前述材料。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没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可见,对于职业病的防治,不仅仅要求劳动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还要求用人单位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加以防治。


在职业病管理上,可以依据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厂房粉尘浓度超标,毫无疑问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利。职工可从职业病、劳动保护或者一般侵权的角度考虑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事实证明,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确定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律师直接寻求帮助,都是维护自身健康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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