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长沙邓普云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0: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3979830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堆放镍原料污染环境 两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389人看过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李菁)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堆放镍原料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汤某、严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8年7月,被告人汤某、严某二人通过他人介绍,合伙租下江西省某搅拌站场地。之后,二被告人在外地购买电镀泥、熔炼渣及边角料,并按类、分区块将镍原料分离并堆放在该场地,为卖价更好,二被告人将镍原料用耙推开进行自然晾晒,而后以每吨2,053元的价格运往江西某镍业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共获利310,618.2元。

  2019年9月,二被告人的行为被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经现场工作人员在两个区块分别取5份样进行检测后,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存放在该搅拌站水泥地镍监测含量5份样品均超过浸出毒性鉴定标准值5mg/L,属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2019年10月29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剩余的350公斤镍原料进行扣押,被告人汤某、严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分别上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汤某、严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50.39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二被告人自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均构成自首,且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堆积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会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关单位亦会提出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污染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无小事,不论企业或者个人,都不能因一己私利,不计后果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旨在警示潜在环境破坏者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的认识,告诫其作为地球村的一份子,应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守护青山绿水。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未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3979830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528381

  • 昨日访问量

    347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长沙邓普云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