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3月,女子胡某入职湖南某设备公司,任职高级交易顾问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设备公司通过微信向胡某安排工作任务,并按月支付了劳动报酬。2020年4月,经医院检查,胡某已怀孕12周,某设备公司亦知晓怀孕的事实。4月27日,该公司解除了与胡某之间的用工关系。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于2020年10月裁决公司支付胡某赔偿金30000元、二倍工资差额30310.34元。胡某和某设备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某设备公司辩称,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胡某在职期间做假单。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某设备公司虽主张胡某在职期间做假单,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但是所提交的证据仅为系统截图,未提交相应的成交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内部系统可由公司后台操作。另公司在解除与胡某的用工关系时,并未就开除原因作出说明。法院认定某设备公司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显然缺乏合理性,且胡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在孕期,某设备公司亦知晓胡某尚在孕期的事实,因此,某设备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胡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设备公司未与胡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胡某二倍工资。法院最终判决某设备公司向胡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8104.3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755.74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案综合企业规章制度内容与女职工违纪行为的举证情况,对女职工违纪情况予以审查并依法作出认定,判令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通过个案裁判倡导平衡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生存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管理权,有利彰显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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