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长沙邓普云|时间:2020年06月01日|2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XX;&XX;&XX;原告刘X1与被告刘X2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均系二婚。婚前刘X2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X3,××××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X4,均已成年。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锁事发生发争吵,且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做妻子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故原告刘X1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XX;&XX;&XX;&XX;&XX;律师认为:原告刘X1与被告刘X2于××××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原、被告相识并恋爱结婚,理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原告刘X1要求与被告刘X2离婚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故对原告刘X1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