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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沈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时间:2020年06月01日|3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bsp;&Xbsp;&Xbsp;&Xbsp;&Xbsp;&Xbsp;&Xbsp;被告人邹X与被告人沈X系男女朋友关系,均系吸毒人员。2018年11月16日,由被告人邹X出资、被告人沈X签订租房合同,二人共同租住于xx市xx室。同居期间,被告人邹X负责购进毒品氯胺酮,并通过共同控制和支配的名为“xx”的微信号与购毒者联系贩卖毒品,价格谈好后,受被告人邹X指使由被告人沈X出面向购毒者交付毒品,所收毒资由被告人邹X统一安排、支配。

&Xbsp;&Xbsp;&Xbsp;&Xbsp;&Xbsp;&Xbsp;被告人某、沈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X、沈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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