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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与陈X、陈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时间:2020年06月01日|3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XX;&XX;&XX;&XX;被告陈X因建房需要,将其位于xx市xx村xx湾需建设的二层房屋,交由被告陈X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施工,工程款共计98000元。被告陈X雇请原告吴X在被告陈X房屋建设工程做工。2018年6月13日,原告吴X在工地施工中通过高处的竹木扣板时不慎坠落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吴X被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及武汉同济医院住院治疗52天,共花去医疗费239726.47元,被告陈X支付赔偿款86000元。2019年1月14日,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X颅脑损伤、脊柱损伤、胸部损伤分别属十级、九级、九级伤残,建议自出院之日(2018年8月5日)继续休息5个月、1人陪护2个月、营养2个月,后期拔除内固定物治疗费约需15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100元。

&XX;&XX;&XX;&XX;&XX;&XX;律师认为:被告陈X承包了被告陈X位于xx市xx村xx湾的两层房屋建设工程,两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陈X雇请原告吴X在该工程中做工,被告陈X与原告吴X系劳务关系。原告吴X在工地中不慎从高处的竹木扣板坠落摔伤,被告陈X作为接受原告吴X劳务的一方,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导致原告吴X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告陈X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吴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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