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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时间:2020年06月01日|1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X谎称湖北省xx社区还建楼工地需钢材,且自身具备充足履约能力,骗得被害人沈某的信任后,与沈某达成钢材购买协议,骗得沈某将价值共计人民币XXX元的钢材分四次从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送到湖北省鄂州市被告人王X指定的王X接收,通过王X于2016年5月至10月将钢材变卖或抵债,王X一直未与沈某结算钢材款。

律师认为: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价值共计人民币164.1444万元的钢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X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及其辩护人提出王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X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刑罚未执行,现发现上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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