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漆某某与柯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
原告漆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21日通过网上支付、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出借20万元,于2019年2月23日以与被告柯X某公司店铺签订订货单并支付货款108900元的方式,向被告完成了出借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308900元以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辩称2017年11月份的款项开始是借款的性质,后与2019年3月份的款项108900元共同作为入股资金。
律师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供了20万元的相关转账记录,被告辩称为入股资金,但为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个人合伙关系,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其抗辩理由,因此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关于20万元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请。
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诉请,因本案债务未形成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故无法证实是否约定利息,之后双方亦未就利息约定达成补充协议,而被告对借贷关系的成立亦明确予以否认。故法院认为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漆某某主张被告偿还2019年2月24日108,900元借款的诉请,虽然原告汇款的方式和收款人系被告指定,但因转账凭证的收款人系案外人被告公司店铺,该店铺系独立法人,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该店铺与被告个人系资产混同,也无证据证实该款项已由被告实际作为借款使用,且案外人向原告出具的销货单以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货单,使得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成立后,相关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按买卖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而本案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属于此案的审理范围,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