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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钱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时间:2020年12月19日|1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赵X钱X2010年11月7日按照当地的传统宗教习俗举行了婚礼,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1年12月11日生育长女赵X2、现年7岁;2014年7月9日生育次女赵X3、现年4岁。2018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钱X回居娘家生活至今。另查明,同居期间共有财产有:货车一辆、小轿车一辆、三轮摩托车一辆、自行车一辆。庭审中,赵X否认崆峒区南XX的房屋、西阳回族乡中XX前山社的院落是共有财产,认为是其父母出资购买、修建的,其与钱X并未出资;陕西省××县蒸馍店已经关闭;共有存款10万元,没有用于父母修建房屋,而是自己全部花掉。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一、长女赵X2由原告赵X抚养;次女赵X3由被告钱X抚养。二、共有财产:小轿车一辆、三轮摩托车一辆、自行车一辆归原告赵X所有;货车一辆归被告钱X所有。三、原告赵X付给钱X共有存款80000元。(以上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钱X负担。

律师分析:

孩子抚养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两个孩子的实际情况,由赵X抚养长女赵X2、钱X抚养次女赵X3为宜;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应当根据双方的同居时间、财产的来源情况,合理予以分割。关于存款的分割,考虑到钱X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应给适当多分。即赵X分得存款5万元,钱X分得8万元。赵X辩解该笔存款已花掉但未举出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关于双方争执的存款、蒸馍店转让费以及其他的财产,一是钱X未举出证据证明、二是涉及到他人的财产,钱X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赵X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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