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长沙邓普云|时间:2020年12月19日|2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孙X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12月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举行婚礼。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3月双方生育女儿李XX,现已成年;2003年4月双方生育儿子李XX,现在原平市第八小学读书。同居期间双方居住于原平市××园,此房屋系被告父亲李X某于2011年1月11日向某某公司购买的福利房。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X与被告李某所生儿子李XX随原告孙X生活,由其抚养、教育。被告李某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孙X孩子的抚养、教育费4212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孙X负担。
律师分析:原、被告于1994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儿子称愿意随母生活,应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故李XX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因证据显示XXX花园住房一套,系被告父亲李X某购买的福利房,原告无其他证据证实此房系原、被告共同财产,故对原告要求分割此房屋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称共同债XXX贷款3XXXX元,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无相关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