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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与王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时间:2020年12月19日|2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XX年原告某与被告某相识,20XX3月10日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从认识到同居,原告方共收受被告方XX等若干。20XX2月1日原告生一女孩诗妍。原、被告没有共同共有财产,原、被告共同债务有向原告二哥的借款1500元。

法院判决:原告某与被告某所生女孩诗妍由原告某抚养,被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某孩子抚养费29XXX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负担。

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原、被告所生孩子现处于哺乳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孩子诗妍尚不满1周岁,故抚养期限为18年。参照《20XX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XX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076.1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9073.96元(8076.10元/年×20%×18年)。原、被告共同债务,第三人可另行选择性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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