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长沙邓普云|时间:2020年12月18日|1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被告于20XX年12月16日同居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前,经介绍人孟X2手原告给被告父母18XXX元、给原告90XXX元的存单一支,共计10XXXX元。被告父母陪送XX牌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20XX年3月23日生育一子孟某某。同居期间,双方无共有债权、债务。20XX年双方购买XX电动车一辆。电视机、洗衣机、电动车现都在原告家中。
法院判决:一、被告李X返还原告孟X1X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原告孟X1返还被告李XXX牌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孟X1交付被告李X);三、XX牌电动车一辆归被告李X所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孟X1交付被告李X)。
律师分析:李X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刘X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前,先后支付刘X、武X彩礼及其他费用1XXXXX元,以及被上诉人刘X家办丧事向其借款5XXX元,共计1XXXXX元,被上诉人刘X、武X应予返还。但被上诉人刘X、武X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并未收到1XXXXX元的彩礼,亦未向上诉人李X借款。上诉人李X虽然申请证人王X1出庭作证证明其主张,但因给付钱款数额相对较大,只有出庭证人证言,而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对上诉人李X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