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长沙邓普云|时间:2020年12月18日|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被告于20XX年12月16日同居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前,经介绍人孟X2手原告给被告父母1XXXX元、给原告9XXXX元的存单一支,共计1XXXXX元。被告父母陪送某某牌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20XX年3月23日生育一子孟XX。同居期间,双方无共有债权、债务。20XX年双方购买某某牌电动车一辆。电视机、洗衣机、电动车现都在原告家中。
法院判决:一、被告李X返还原告孟X1X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原告孟X1与被告李X所生儿子孟X某由原告孟X1直接抚养,被告李X从20XX年7月起至某某18周岁止,每月给付抚养费596元,支付方式:一年支付一次,每年年底给付当年抚养费;三、原告孟X1返还被告李XX某牌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孟X1交付被告李X);四、某某牌电动车一辆归被告李X所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孟X1交付被告李X)。
律师分析: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向原告索要的款项,除双方置办婚礼等必要的花销外,余款应酌情返还。原告要求儿子孟XX随其生活,被告亦同意儿子随原告,孟XX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