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B、C、D、宿州市XX公司、安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XX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XX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安X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A、B、C、D、宿州市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安XX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蹇鹏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