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长沙邓普云|时间:2020年06月01日|2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10月25日,张X3、张X5、张X4分别就诉争房屋与第三人永利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张X3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张X3)被拆迁房屋双登双录编号D124,房屋总面积为100平方米;乙方产权调换还建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另外各类补偿总计29280元。张X4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张X4)被拆迁房屋双登双录编号D124,房屋总面积为182.25平方米;乙方产权调换还建安置面积为182.25平方米,另外各类补偿总计13222元。张X4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张X4)被拆迁房屋双登双录编号D124,房屋总面积为200平方米;乙方产权调换还建安置面积为2000平方米,另外各类补偿总计14400元。2013年11月6日,张X1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古田XX××号拆迁房中100平方米45万元(折价)人民币。2013年11月7日,张X3向张X1转账450000元。另外,张X4选择调换的200平方米房屋中的100平方米系张X2所有。
律师认为:首先,本案诉争房屋拆迁前登记的产权人虽为张X1和张X2,但三被告与张X1和张X2系兄弟,且一直在诉争房屋居住;其次,张X1和张X2已认可诉争房屋乃其父亲张X11出资购买,张X11也在其《遗嘱》对诉争房屋按兄弟五人各占一份做了分配,可见诉争房屋实为家庭财产;再次,张X1在庭审中也已承认口头委托张X3代其办理房屋拆迁事宜,张X1领取450000元的补偿款项三年之久,张X2也将得到还建房屋一套,原、被告兄弟五人得到的拆迁利益均等。综合上述情况,原、被告五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诉争房屋的拆迁权益分配已有共识。故虽房屋产权登记在两原告名下,但房屋产权登记对家庭成员并非具有绝对效力。因此,对于张X1和张X2诉请三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武汉市桥口区古田XX××号房屋(建筑面积582平方米)的拆迁利益(含拆迁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款等),确认两人分别享有上述拆迁利益5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