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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玉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3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2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A,男,汉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
原告A诉被告B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7年1月26日下午3时14分向被告实名制为A,账号622××XX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误转了16000元人民币,原告转错账后多次和被告沟通,要求被告退回此款,被告拒不退回,
被告A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手机银行查询汇款明细、中国XX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杏园路支行自动转账汇款回单证明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将16000元转入了被告肖X艳622XXXX8649495XXXX账号;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肖X艳622XXXX8649495XXXX账号肖X艳的身份信息系本案被告肖X艳,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7年1月26日,原告A用手机银行转账时误转16000元至被告B在中国农业银行淄博鸿沟路分理处开户的622XXXX8649495XXXX账号,原告发现后,先后在同年的2月3、5、7日分别再向被告的同一账号转入了1元、1元、0.1元,并附言“你好,年前我转款失误,转给你了,联系151××77谢”等,但被告没有回复,也未退还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误将16000元转账至被告银行账号,被告取得这1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利益,依法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A返还16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知原告的款项误转其账户后,拒不返还,不能证明被告由过错,原告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A返还原告B16000元,款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陶玉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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