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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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平台未尽责赔偿买房者损失

发布者:杨超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6日 910人看过 举报

2019-08-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为学区房买方,被告为房屋中介,第三人为卖方。2018年2月,原告找到被告处提出要购买学区房,被告从自己平台内挂牌的房屋中选择了位于秦淮区一套房屋,并带原告进行看房。2018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第三人提供房屋居间服务,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均价40056.22元每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了部分定金,待被告确认该房屋是否可以办理买卖过户后继续交易。2018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承诺该房屋可以过户交易,原告按约向第三支付了剩余定金(共计10万元)。2018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三人约定在南京市房产局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却被告知该房违反南京市购房过户政策不能过户,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买房为了维权,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被告违约。

      法院判决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明知案涉房屋登记未满两年的情况下,房产交易平台公司应及时对案涉房屋可能影响交易的因素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如实向买卖双方报告。现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应退还其已取得的报酬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居间服务合同,让中介赔钱确实不容易,作为居间方,负有积极调查和据实报告的忠实居间义务,应以专业的能力为客户提供服务,二手房的挂售、买卖、过户过程中,都应该审查房屋是否可以进行交易过户。本案中,中介的行为违反了忠实居间义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杨超律师,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股家团队创始合伙人,一克拉公司法沙龙(ECLA)召集人、南京市律协房产委员会委员,河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1
  •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犯罪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1320120********41 公司法、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