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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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纠纷案

发布者:杨超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4日 1254人看过 举报

2019-06-14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原告,原被告都是某公司的股东,但因为其他原因,未约定过户时间。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未要求过户,因公司资不抵债,遂起诉被告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应该解除,于是被告上诉至中院,中院认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股权转让成立的条件;受让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也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作为其行使股权的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于是二审改判,驳回原告诉请。


杨超律师,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股家团队创始合伙人,一克拉公司法沙龙(ECLA)召集人、南京市律协房产委员会委员,河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1
  •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犯罪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1320120********41 公司法、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