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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买房要求分房怎么办

发布者:邢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00人看过

【案例简介】

王先生与张女士原本是夫妻,婚后一直居住在王先生承租的公房,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问题越来越大,2008年经社区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协议约定,原先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仍为王先生,双方同室分局,张女士住该室南间,王先生住改室北间,该房屋的卫生间、厨房为两人合用。2008年6月王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离婚,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08年9月,王先生与张女士按照共有住房的出售政策,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2008年12月,王先生诉至法院,称张女士经常辱骂自己,并驱赶自己,两人已经无法共同居住。现要求分割房产,要求产权归其所有,并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张女士房屋折价款的30万元,而张女士诉称房屋是两人结婚时分得的婚房,离婚时两人没有房屋居住,故达成同室分居协议,双方在离婚后又将产权买下,自己没有打骂王先生,不同意分割房屋?

【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此房屋是在婚姻关系续期间购买的,那么在离婚诉讼时,基于双方共有的基础即婚姻关系已丧失,一般会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一方取得房产,一方获得房屋的折价款。但是此产权的取得是在双方离婚后取得的,已经不是法律上所归的夫妻共有财产了,应该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二)对于此房屋可不可以进行分割呢?由于他们相互约定共同居住在此房屋内,因此属于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而且也没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同时,考虑到张女士生活困难,无房居住,属于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此房屋可以暂不分割,张女士仍然可以居住在此房屋内。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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