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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的苦恼离婚房产如何分

发布者:邢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55人看过

【案例简介】

在农村结婚时父母为孩子盖房子是很普遍的,但是如果婚前父母没有明确的赠与合同,在离婚时容易引起各种矛盾。贾先生在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周小姐,随着两人交往的深入,两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前因需要贾先生要到周小姐家入赘,介绍人曾经对贾先生说,周小姐的父亲允诺如果贾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并给周小姐的父母养老送终,则提供给贾先生和周小姐一套住房居住。结婚后,俩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架,双方的矛盾不断加大,2010年因感情不和,周小姐将贾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与贾先生离婚。贾先生称如果离婚位于村里的一套房屋应该为夫妻共有财产,请求依法予以分割,而周小姐的父母与周小姐否认房子是赠与二人的,而是之赠与给周小姐一个人,并且赠与是附条件的,即为周小姐的父母养老送终。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虽然两人在婚前有关于周小姐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后提供一套住房给他们的协议,但是双方没有签订赠与合同,并且,介绍人也没有充分的证实这套房子是赠与给双方的。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子是周小姐的父母赠与给,依法应当属于周小姐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这套房屋在婚前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贾先生与周小姐,则这个时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此外退一步讲,此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房屋的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即使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在物权发生效力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周小姐的父母可以撤销对他们的赠与。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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