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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卖房后买房登记于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

发布者:邢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813人看过

【案例简介】

王女士与詹先生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詹先生将自己位于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得60万元房款,又在另一小区花40万购买了一套住房,加装修共计花费50万元。詹先生为了迎合王女士,房屋装修全部按照李女士的爱好进行的,同时因为王女士与詹先生都是再婚,詹先生为了表明自己愿意与王女士共度今生的决定,在王女士的要求下,就把该房屋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婚后王女士感觉张先生不适合自己,起诉要求离婚,詹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于小区的房屋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均表示该房屋现约价值80万元,王女士认为自己应分得一半。双方由此发生了争议?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结婚后购房登记在一人购房登记在未出资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

(一)此房产是詹先生卖掉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屋所得的价款购买的房产。张先生所得的购房款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货币表现形式,此房款是詹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产应该认定为詹先生的个人财产,詹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此房产虽然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但是没有证据表明是赠与给王女士的,因此虽然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但是房屋仍然属于詹先生所有,詹先生可以给予王女士一定的补偿。

(三)此外,房屋的增持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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