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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纠纷

发布者:邢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51人看过

【案例简介】

2006年,韩先生与戴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领取了结婚证。韩先生在结婚前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婚后双方又买了一套住房。为了看韩先生对自己是否真心,戴女士要求韩先生把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赠送给自己,获得韩先生口头同意,但一直没有去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戴女士反复要求韩先生去办理过户手续,遭到韩先生的拒绝。戴女士认为韩先生说话要算数,便起诉到法院,要求韩先生履行约定,将韩先生的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财产赠与给一方,在变更登记前的效力问题?

(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首先这个是赠与合同的口同约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韩先生可以撤销自己对戴女士的赠与

(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法院可以判决驳回戴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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