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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所立遗嘱的效力

发布者:邢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894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老太有一儿一女,女儿很孝顺,儿子对王老太不闻不问。王老太很生气,曾到处说自己去世后,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女儿。后女儿出嫁,嫁到外省,王老太就跟儿子生活在一起。后儿子威胁王老太立下遗嘱将房产由自己继承,否则不给她养老送终。无奈之下,王老太立下遗嘱,将房产由儿子继承。后王老太偷偷将该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王老太去世,王老太儿女因为房产的归属问题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律师法律分析】

如果王老太生前另立一份遗嘱,就可以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王老太太死亡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王老太是受到威胁而订立遗嘱的,该遗嘱无效。王老太太的房产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其儿子享有继承权,但可以取消其继承权。

若王老太生前没有重新立一份遗嘱,但其行为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的,原来的遗嘱视为被撤销。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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