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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形式缺陷的律师见证代书遗嘱无效

发布者:邢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1302人看过

【案情简介】

李女士的丈夫董先生生前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许律师和陈律师代书遗嘱和律师见证,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给李女士。该遗嘱由陈律师代书,董先生在遗嘱上签字并按了手印。陈律师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并盖上了某律师事务所的章。

后董先生去世,董先生之子不同意父亲的房产全部给继母,遂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董先生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缺陷,故对董先生留下的遗嘱不予认定,董先生的房产由李女士和董先生的儿子共同继承。

【律师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董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仅有代书人的签名,见证人未在遗嘱上签名,故该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缺陷。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见证业务,律师在从事见证业务时,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有两名律师在场见证,由其中一名律师代书,两名律师都应当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并同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所有签名和盖章应当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1、《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2、《继承法》第十七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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