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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律师解析 三期女职工不能解雇吗

发布者:吴意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69人看过

三期女职工是指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我国劳动法上对三期女职工倾斜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雇三期女职工。

深圳劳动律师解析:不能解雇的情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以第40条、第42条规定解雇三期女职工,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企业经济性裁员的

深圳劳动律师提示:可以解雇的情形

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雇的。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三期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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