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意诚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败诉风险

发布者:吴意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46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条文》引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深圳劳动律师败诉风险提示

败诉风险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

败诉风险二、虽已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