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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房改房”分割的裁判规则6条

发布者:张梦杰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931人看过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家庭财产中涉及“房改”的问题一直是家事审判中的难点重点比如,离婚时,对“房改房”应如何分割?使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的“房改房”其权属问题如何认定?具体情形下房改房的分割。

 

1.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纳入遗产范围;

2.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一方父母去世后,该房屋的价值不应全部计入遗产范围;

3.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改房不具有完全产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4.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房改房权属的认定和分割,应判断购房的时间、购房出资来源、购房的主体资格限制等因素;

5.使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的“房改房”,由健在一方配偶与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共有;

6.房改房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宜对房屋进行权属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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