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和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眼见合同到期了,公司也没有做出任何表示。如果单位不作出任何表态,是默认赶人,还是默认留下呢?如果单位明确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自己有没有赔偿金可以领呢?
1、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默示继续用工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只要单位没叫职工走人,即使劳动合同到期职工也可以继续干下去。同时,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起就要计算双倍工资了。
2、未续订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
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续签,那么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提供的劳动待遇低于原合同,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