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成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及其委托代理人童中礼,被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2013年10月24日生一女儿唐X×。婚后被告追求高消费,办理数张信用卡透支。原告为了弥补空缺,被迫借了高利贷,已经达到100万。由于生活无法维持,双方整天争吵,现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100万共同债务各自负担50万元。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将工资的30%作为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X辩称:认识时间、结婚时间,孩子情况均认可。婚后原告没有给过我生活费,所以才刷信用卡,借款目的是买车和生活,借款数额也没有100万。我也在积极还款,为了还款,我也负担了不少债务。现在我也在工作,孩子年龄也小,是原告家人的介入才影响到我们的婚姻,我会努力挽救婚姻,现在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唐X与被告杨X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4日生一女孩唐X×。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增强彼此间的沟通与交流,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共同维系家庭的和睦与幸福。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唐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