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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与张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梦杰|时间:2020年07月20日|4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
原告孙X与被告张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X诉称,我与张X于2014年2月18日离婚,离婚后我发现我已经怀孕,后于2014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孙X1,现我诉讼请求:要求孙X1由我抚养,张X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张X未到庭应诉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孙X与张X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于2014年2月18日协议离婚,后孙X与张X之女孙X1于2014年8月30日出生。经本院询问,孙X称孙X1现随其生活,每月需支付保姆费及奶粉、生活用品等费用,提交了服务合同、收据、网购单据。
经孙X申请,本院调取了张X社保交纳记录,显示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5448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出生证明、网购单据、服务合同、收据、社保交纳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后,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应该从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孩子的抚养情况、生活环境、教育状况、父母双方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现孙X1年纪尚幼,且出生后一直随孙X生活,故应由孙X抚养为宜。就张X应支付的抚养费,本院根据孙X1生活情况及张X收入情况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二○一五年六月起孙X与张X之女孙X1由孙X抚养,张X每月支付孙X1抚养费三千元至孙X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张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彭XX人民陪审员朱XX人民陪审员代XX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XX      芯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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