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丁业律师网

诚信执业,仗义执言,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IP属地:江苏

周丁业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

  • 主攻方向:法律顾问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锦凡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26146566点击查看

A与B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丁业|时间:2020年06月29日|3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XX与章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3民终2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江苏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章X因与被上诉人徐XX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8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章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凭录音就认定涉案车辆在上诉人处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把这录音说成与徐X在庭上的证言相互印证,对此明显法律适用不当。第一,此录音为徐X本人所述,现在徐X本人再出庭作证只能证明有此段录音,而不能印证该录音里所表述内容的真实性;第二,录音和徐X出庭证言都是徐X一人所为,来源一处,相当于徐X自说自画,何来印证;第三,徐X向别人借款是本案纠纷的起因,徐X本人与此纠纷有相当大的利害关系,作为证人明显不妥;第四,徐X与徐XX系父女关系,其证言不应该被采纳。
被上诉人徐XX辩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没有事实依据,在录音中上诉人本人明确表示,是案外人叫徐X从上诉人本人处拿了钱,然后车子包括行驶证、驾驶证一起都被上诉人扣押,作为抵押担保,而且在一审庭审时,上诉人也对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明确表示认可,所以,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徐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章X立即返还徐XX价值120000元解放牌营运货车一辆(车牌号为:主车苏N×××××、挂车苏N×××××);判令章X赔偿徐XX车辆营运损失(自2016年9月10日起按每日1000元标准计算至被告返还车辆之日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XX父亲徐X因欠章X45000元,将货车(车牌号:主车苏N×××××、挂车苏N×××××)抵押给章X,章X随后将该车辆置于泗阳一朋友处。2016年8月19日,案外人徐X发现车辆不见后,求助于公安民警,请求民警将该车辆上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协调取回。
一审法院另查明,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徐XX。
一审法院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徐XX对涉案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章X因与案外人徐X发生款项纠纷,没有合法依据扣留徐XX车辆,属无权占有,徐XX作为权利人有权请求章X返还车辆。故徐XX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章X在录音中明确表示“你(即徐X)给我钱,我给你车”、“你拿我钱,和车子一起被我押去了”等,其陈述与证人徐X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章X因与徐XX父亲发生经济纠纷而扣押徐XX车辆,故对章X的辩解理由依法不予采信。徐XX自愿放弃本次诉讼要求章X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系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章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XX货车(车牌号:主车苏N×××××、挂车苏N×××××)。案件受理费2700元(徐XX已预交1350元),由章X负担。
二审中章X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周X证言主要内容是:涉案车辆与章X没有关系,当时徐X经朋友介绍认识找周X借款55000元,并将车辆质押给周X。后来签过借款手续后,说徐X三五天就把钱给我,但三五天后并没有把钱给我,我至今也未见到车子。
章X质证意见:1.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车辆是徐X所有,并非徐XX所有;2.涉案车辆并不在章X手里,章X从未参与过车辆抵押的事情。
徐XX质证意见:证人证言不真实,证人陈述经朋友介绍徐X向其借款,但说不出是哪个朋友;证人陈述徐X将车子质押给他然后借款,但证人一直没有看到车子,证人怎么可能没看到车子就借款,且证人说徐X将车辆开到泗阳去,证人为什么不接收车辆。
证人孙X证言主要内容是:周X借钱给徐X,徐X说过两天还,没有钱就将货车抵押给周X。双方签了抵押协议,签协议时有孙X、周X、周X的朋友、徐X在场。写完协议后,就全部离开现场了,车子没有开走。
章X质证意见: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徐X将涉案车辆抵押给周X,也是向周X借钱的,与章X无关。
徐XX质证意见:证人证言不真实,且与周X是亲戚关系,其证言效力较低。
本院认证意见:周X、孙X均陈述周X未接收到涉案车辆,故证人证言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审中章X提供两份证据。
证据1,借条一份、买卖协议一份。借条内容是徐X借到人民币55000元,买卖协议内容主要是徐X将苏N×××××、挂苏N×××××车辆转让给孙X。证明徐X向周X借款,同时将车子抵押该周X。
证据2,涉案车辆登记信息,显示该车购买时间是2015年6月9日,是从陆XX手中购买。证明该车实际购买人是徐X,只是用了徐XX的名字。
徐XX质证意见:对证据1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借条是徐X出具给章X的,不是出具给周X。买卖协议实际上是一个抵押协议,但不清楚为什么签了孙X的名字。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证据1无法证实周X收到抵押车辆,对证据1不予认证;证据2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2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徐XX向上诉人章X主张返还涉案车辆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徐XX一审提供录音证据,在该录音章X与徐X对话中明确陈述车辆被其押走了,章X对该录音证据真实性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现章X主张徐X系录音中当事人,又出庭作证,且是徐XX的父亲,不应采信该录音证据。本院认为,该录音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证明涉案车辆被章X扣留;徐X系录音中当事人以及徐X系徐XX的父亲,均不影响徐X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章X该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章X还上诉提出,涉案车辆实际系徐X所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章X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章X如与徐X存在经济纠纷,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其扣留徐XX车辆并无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章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庄XX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XX
第6页/共6页
  • 全站访问量

    53238

  • 昨日访问量

    1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周丁业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