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2年15号公告)的个人解读
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第15号公告,内容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时,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该政策一出,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谓是利好政策。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在该公告的政策适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纳税时间要确定清楚。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适用。如果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批商品,约定商品的货款收取方式为分期支付,第一步货款的支付时间在2022年3月13日,第二笔支付时间是2022年4月1日。那么第一笔收取的货款则不能适用免税政策,但是可以适用减按1%的政策申报。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不在此次免税范围内。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均不适用免税。
第三、在免增值税之后,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不能再享受本优惠政策。注意:一年(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500万的销售是滚动计算的,千万不要因为免税而开多了。
第四、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含自开或代开),税率为3%。而此前为1%。开具专用发票的金额是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为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的政策仅延续到3022年3月31日。
第五、上述政策实行之后,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仍然免征增值税。(但是开具专用发票部分、以及不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部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