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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销售额为不含税价,是否属于无效条款?

发布者:朱欢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436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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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经济往来中需要签订很多合同,购买货物或者服务均需要支付款项。有时候向上游企业或者下游企业,通过合同对购买相应的价款确定是否含税,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那么这样的条款约定是否有效呢?

    约定购买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其实就是把销项税额转嫁给卖方承担。就生活日常的购买行为而言,消费者均承担了商品的所有税款。就增值税而言,增值税本身就是价外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例如去商场买一台电视机,电视机标价1130元,商场开具的发票可以明确的显示,电视机的价款是1000元,增值税是130元,价税合计就是1130元。消费者最终向商场支付的价款也是1130元。

      但是,如果在经济合同中,销售合同中约定商品的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假定该商品适用13%的税率,那么买家除了要向卖家支付1000元的货款,还要另外支付一笔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0元,合计支付1130元。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合同的约定。

      那么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吗?

      答案是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从购买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一条是确定增值税是价外税的主要依据。区别于原来的营业税,既然是价外税自然就可以价税分离。

     第二:合同行为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而民法的主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行规定,那么约定内容就应当有效。

第三:购买方在向卖方支付了相应税款后,卖方向购买方开具相应的发票,购买方也可以获得价税合计同等数额的发票,而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依法纳税,也并不会违反相关税法的规定。

作为出卖方,可以利用下上游企业对价格是否含税来减轻税负,同时通过上述约定从而规避因国家对税率的调整而造成的企业的税负的增加。

在民事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购买方不想吃亏,诉至法院,诉讼的案由无非是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或者无效的规定。面临的问题将是:一、证据不好组织;二、民法典对重大误解、欺诈行为等可撤销事由存在除斥期间的限制。

作为购买方,一定要对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准确把握,否则一个不小心掉进出卖方设计的陷阱中,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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