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事实
原告郑某(5岁)母亲赵某与被告郑某峰于2021年12月离婚,约定儿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2024年8月起,被告开始拖欠抚养费。2025年4月,原告被确诊为中度孤独症,急需康复治疗。原告诉请支付拖欠抚养费并确认每月5000元标准。被告反诉称收入仅8000元、负有外债,要求将抚养费降至1800元/月。
二、核心争议
离婚协议约定的5000元/月抚养费,能否因父亲称“收入低、有负债”而降低?
三、代理意见
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信守。被告签约时明知自身经济状况,自愿承诺5000元/月抚养费,不能事后反悔。
被告经济状况并未恶化。我方举证被告新购20余万元汽车,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儿童利益优先。原告确诊孤独症,需稳定治疗,降低抚养费将损害其康复权益。
四、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被告降低抚养费的诉请,认定: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应诚信履行;
被告无证据证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原告患病需稳定治疗,降低抚养费不利其成长。
判决被告:支付拖欠抚养费39260元,并继续按月支付5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
五、案例价值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非因客观情况显著恶化不得随意变更。法院坚持契约精神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