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生)与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生)曾系恋爱关系。2023年7月至9月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四次向被告出借资金共计104000元。其中:
2023年7月14日、15日、8月16日转款三笔共计84000元,款项来源于原告的银行贷款;
2023年9月7日转款20000元,为原告自有资金。
2023年7月21日,被告就前两笔共计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分期两年还清。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于2023年9月、10月共返还原告32000元,剩余720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案涉款项性质为何?是借款还是彩礼?
套取银行贷款转借的部分是否受法律保护?
未签订书面借条的20000元借款是否应支持利息?
【代理意见要点】
杨银业律师代理原告刘某某,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款项性质清晰:被告虽辩称款项为“彩礼”,但原告从未承诺结婚,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多次承诺还款,并主动要求原告“记录好减账”,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借款事实明确:即使部分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亦不影响被告占有资金并承诺还款的事实,被告应依法返还。
利息主张有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主动提出“按最高利息350元/月”分期还款,原告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达成口头利息约定,应按年利率4.2%计息。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如下:
借款关系成立:被告虽持有50000元《借条》原件,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明确认可欠款事实并承诺还款,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部分合同无效但不免除返还义务:原告套取银行贷款转借84000元,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被告仍应返还所获资金。扣除已还款32000元后,应返还原告52000元,并按年利率3.55%支付资金占用费。
自有资金借款应予支持:原告于2023年9月7日出借的20000元,虽无书面借条,但被告在微信中承诺按月还本付息,构成借款合意,应返还本金并按年利率4.2%计付利息。
判决主文摘要:
一、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款项52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4.2%计算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830.45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恋爱期间资金往来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在部分借款合同因“套贷转借”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仍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判令被告返还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充分保护了出借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本案也明确了: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重要证据;
即使无书面借条,双方通过微信达成还款约定的,亦可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套贷转借”虽导致合同无效,但收款人仍应返还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