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末岁尾,拖欠工资问题便备受关注。有些用人单位或包工头以“资金周转困难”“工程未结算”为由,长期拖欠劳动者工资,甚至恶意转移财产、逃匿躲避支付,觉得顶多是民事纠纷。但实际上,这种恶意欠薪行为,达到法定条件就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该罪的核心是“恶意欠薪”,而非客观上无能力支付,区分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有支付能力,以及是否存在逃避支付的主观故意。
构成该罪需满足三个关键条件:一是数额较大,各地标准不同,通常以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起点;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三是存在转移财产、逃匿、隐匿账目等逃避支付的行为,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
根据刑法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若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此提醒劳动者:遇到欠薪问题时,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和包工头: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定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恶意欠薪,否则不仅要支付工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任超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