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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欠条”一年内还清和一年后还清的法律后果大不同

作者:任超超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1次举报

引言:诉讼时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很可能丧失胜诉权。实务中,有一类欠条:约定一段时间(如六个月、一年)内或一段时间后还清。二者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却有天壤之别。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在于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进而可能导致失去胜诉权。


示例1:约定一段时间内还钱的欠条

张三向李四借钱,出具的欠条,钱款交付给张三。

示例2:约定一段时间后还钱的欠条

甲向乙借钱,出具的欠条,钱款交付给甲。

针对上述2个示例,分别讨论分析欠条诉讼时效问题。

法律分析

示例1:《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示例1中的欠条上明确了借款时间为2021年1月1日,约定一年内还清。由此可知借款期限为1,即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张三最迟应在2022年1月1日前还清钱款。《民法典》第188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诉讼时效从2022年1月2日起算。若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则到2025年1月2日,三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假设李四在2025年1月3日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还款。张三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则法院会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示例2:《民法典》第67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示例2中的欠条上明确了借款时间为2021年1月1日,约定一年后还清,即2022年1月1日之后还清,但没约定是从哪天开始还钱。由此可知,双方只是约定了“一年后还”,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涉案的借款期限属于约定不明确,乙可以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该合理期限因个案而不同,比如10天。因此,乙可以自2022年1月11日后,随时要求甲还款。由示例2不难看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是固定的,而是由乙向甲第一次主张还款时开始起算。假设自发生借款后,乙从未向甲主张过还款,直到2028年才让甲还钱,而甲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甲的说法,会判决甲返还借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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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超超律师,咨询电话:13643663545。从事法律工作6年,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擅长: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吕梁
  • 执业单位:山西晋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11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保险理赔、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