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继承纠纷、赡养协议效力、遗产分配、赡养义务履行、法定继承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4)陕0104民初*****号
裁判日期: 2025年4月28日
一、案情摘要
被继承人袁某某、王某某系再婚夫妻,共育有三名子女: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与前夫所生)及被告袁某(袁某某与王某某所生)。袁某某于2007年去世,王某某于2023年去世。2013年1月1日,三子女签订《赡养协议》,约定由袁某一人负责王某某日常生活及养老、医疗、身后事全部开销,王某某名下的房产、17万元存款、拆迁款、工资及医保等全部财产归袁某所有。王某某去世后,张某甲、张某乙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存款、拆迁款、抚恤金等合计约65万元财产。继承纠纷律师宋三香代理被告袁某应诉。
二、代理策略:以赡养协议为核心,全面论证协议效力及履行事实
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宋三香律师作为遗产继承律师接受袁某委托后,从两大维度构建抗辩体系:
第一层:论证《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应作为遗产分配核心依据。 宋三香律师指出:《赡养协议》系三子女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王某某全部财产归袁某所有,日常生活及医疗、丧葬开销均由袁某一人承担。二原告在母亲在世十余年间从未提出异议,现单方撕毁协议违背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
第二层:全面举证赡养义务履行事实,证明协议对价已实现。 宋三香律师组织提交了袁某连续十余年支付养老机构费用的凭证、医疗费票据、丧葬支出明细等证据,证明袁某为履行赡养义务实际支出超过40万元,远超原告主张的30余万元财产价值,协议约定的对价义务已全面履行完毕。
三、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宋三香律师关于《赡养协议》效力及履行事实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三子女具有法律约束力;袁某已按约定对王某某尽到全部赡养义务,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判决:案涉房产75%份额归袁某所有(仅向二原告各补偿45000元);17万元存款及利息、11万余元拆迁款、养老金账户余额、医保账户余额全部归袁某所有;抚恤金部分袁某分得21823.28元,二原告各分得5000元。
四、案例价值
本案是继承纠纷律师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主要继承诉求的典型胜诉案例。宋三香律师通过以赡养协议为核心、全面举证履行事实的代理策略,成功为客户保住了价值70余万元的房产及全部存款、拆迁款等财产,仅需向二原告支付合计10万元补偿款,为客户减损逾55万元。本案明确了《赡养协议》在继承纠纷中的效力认定规则——赡养协议系附对价的民事合同,赡养义务人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后,遗产应依约归属,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为同类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指引和诉讼策略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