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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三香律师:精准定性合作开发合同性质,厘清违约责任为客户减损逾千万元

发布者:宋三香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9日 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性质认定、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返还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西中民二初字第*****号

一、案情摘要

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西安某某所(下称“B研究所”)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及后续《补充协议二》《三方协议》,约定B研究所提供土地,A公司出资开发,B研究所分得固定面积物业,不承担经营风险。A公司支付1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因B研究所向国土部门提交的《土地转让补偿协议》与双方约定不符,A公司未参加土地挂牌竞买,致土地流拍。A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B研究所反诉要求没收保证金并支付剩余500万元。

二、代理策略:锁定合同性质,精准切割违约责任

北京市兰台(西安)律师事务所宋三香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律师的专业优势在此案中得以充分展现,从两大维度构建抗辩体系:

第一层:定性合同性质——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宋三香律师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案中机电研究所仅提供土地、分得固定面积物业、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双方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这一精准定性为后续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层:论证双方均有过错,争取保证金部分返还。 宋三香律师主张:B研究所向国土部门提交的补偿条件与双方约定严重不符,属违约行为;但A公司收到B研究所《情况说明》承诺按原协议执行后仍未参加竞买,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主张双方混合过错,1500万元保证金不应全部没收,亦不应全部返还。

三、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宋三香律师关于合同性质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协议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同时认定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B研究所应适当返还保证金。判决:解除双方全部协议;B研究所返还A公司600万元;驳回双方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例价值

本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律师代理的典型成功案例。宋三香律师通过精准的合同性质定性,成功为客户争取到600万元保证金返还,有效避免了1500万元保证金被全部没收的风险,并免除了支付剩余500万元保证金的义务,综合减损逾千万元。本案为同类“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和诉讼策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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