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9日,徐某驾驶其所有的鲁Q8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县城某地点处停车,该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在开启车门时,将右侧顺行的李某的电动车刮倒,造成李某受伤、徐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鲁Q8XXXX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李某因本次事故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4000元,徐某、张某、李某、保险公司四方对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现李某向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张某及其该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沂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徐某作为鲁Q8XXXX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其未按规定停车,且未对乘车人员尽到提示、提醒的安全注意义务,乘车人张某在打开车门前未仔细观察周边情况,迳行打开车门,徐某与张某的行为均存在过错,二人行为结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李某受伤,二人构成共同侵权,故二者应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鲁Q8XXXX号小型轿车作为一个整体承保商业三者险,事故亦发生在徐某与张某共同使用车辆期间,故保险公司应当基于徐某与张某之间的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对李某的合理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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