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原告系某校七年级学生,以组织卫生时与同班两名未成年学生产生矛盾,该两名学生挑拨其与另一班学生关系,导致被殴打致身体受伤、出现急性应激反应为由,将三名未成年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两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我方代理其中两名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参与诉讼。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我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挑拨、教唆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与案涉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如何。
原告无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实施挑拨、教唆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主张的急性应激反应,经委托鉴定无法确认与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与直接行为人已在公安机关达成合法有效调解协议,原告再次索赔违背诚信原则。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以原告举证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承担。
四、办案心得
未成年人校园侵权案件,需紧扣证据规则与责任构成要件。本案中,我方严格围绕侵权责任四要件展开抗辩,有效厘清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同时依托已生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应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边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方能实现公正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