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刘某甲于2023年12月入职某公司,从事造价员工作。某公司主张在用工后一个月内制作并盖章了书面《员工聘用合同》交予刘某甲,但经司法鉴定,该合同上刘某甲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刘某甲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事宜系由某公司员工袁某代为办理。2024年12月,刘某甲提出离职并要求办理社保停缴及证书转出。随后,刘某甲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8.6万余元及鉴定费三千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一审诉讼,主张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且证书注册需提交劳动合同,刘某甲应知晓合同内容,请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鉴定费。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某公司与刘某甲是否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是否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6万余元;二、鉴定费三千余元是否应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已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且证书注册必须提交劳动合同,刘某甲配合注册即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同时认为鉴定费应由申请方刘某甲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劳动合同的成立需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签名作为核心要素缺失,直接导致无法认定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甲知晓合同内容并通过行为作出追认,故某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相关规定,鉴定结果对某公司不利,鉴定费理应由某公司承担。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洞察力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针对对方主张“证书注册即视为追认劳动合同”的抗辩,王渤律师精准抓住“代办注册”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核心区别,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证书注册系员工代办,刘某甲并未实际审查或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庭审中,王渤律师逻辑严密,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成功击破对方关于“事实追认”的抗辩,帮助当事人赢得二审胜诉,获赔二倍工资差额及鉴定费,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王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