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材料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为某博览馆项目提供墙布、硬包材料,合同总价233万余元。施工期间产生新增项目,某材料公司依约供货。双方后续对材料款进行结算,确认材料款共计205万余元,某建设公司已通过前案调解并履行完毕材料款支付义务。然而,新增项目的劳务费并未包含在《采购合同》的综合包干价中,双方另行形成《劳务部分结算清单表》,确认劳务费总额为58万余元。某建设公司支付35万余元后,剩余23万余元迟迟未付。某材料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支持某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劳务费。某建设公司上诉主张《采购合同》附件备注的单价已涵盖人工费,且前案调解书已处理全部债权债务,本案属重复起诉;同时主张劳务清单未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金额存在矛盾。二是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是否合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采购合同》附件备注不能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包含人工费,且实际履行中人工费系通过劳务公司代付,另行计算;其次,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知晓并认可劳务结算情况,虽未签字但构成职务代理,该清单可作为结算依据;再次,前案处理的是材料款,与本案劳务费并非同一诉讼标的,不构成重复起诉。最后,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劳务费支付时间,一审从起诉状送达之日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设公司需支付剩余款项2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对方以“合同包干价”及“前案已调解”为由的抗辩,王渤律师精准剥离“材料款”与“劳务费”的法律关系,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清单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存在独立的劳务合同关系及项目经理的职务代理行为。庭审中,王渤律师逻辑严密,有力驳斥了对方“重复起诉”的主张,确保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终实现二审胜诉,为客户挽回23万余元经济损失。
王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