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1月,某装饰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签订《墙布、硬包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某装饰公司为某建工公司承建的某博览馆项目供应墙布、硬包材料,合同总价款为233万余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某建工公司要求,某装饰公司额外完成了“重型隔断”与“3F-13F管井门”两项增补工程。该两项工程不在原合同清单范围内,属于明确的合同外增补项目。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通过微信等渠道,与某建工公司工作人员黄某甲、何某甲等人沟通,确认了增补内容及单价,并提交了包含产品名称、单价等核心条款的报价单,某建工公司未提出异议。
某装饰公司已按指示完成施工,案涉项目于2022年底验收并交付使用。尽管某装饰公司多次催促,某建工公司始终拖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单方面提出增补单价需经其造价部询价确定,试图推翻此前已确认的价格。某装饰公司明确回绝该不合理要求。
此前,某装饰公司就主合同材料款与某建工公司的诉讼及调解,并未涵盖本案所述的增补工程劳务费。某建工公司长期拖欠付款,某装饰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工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23万余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2万余元。
某建工公司辩称,双方已于2023年2月27日办理最终结算,结算金额已包含本案诉请的增补工程款。且前案生效民事调解书已对全部款项一并处理并强制执行完毕,某装饰公司本次起诉严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某建工公司是否应当向某装饰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二是本案的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从何时起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安装劳务费用另行通过其他途径支付,劳务部分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形成真实的合同关系。在结算过程中形成的《硬包结算清单》及《硬包供应商劳务部分清单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务费结算事实。某装饰公司已按约定完成工程,某建工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将剩余的劳务费23万余元支付给某装饰公司。某建工公司辩称已支付所有款项、本案属重复起诉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某装饰公司完成工程后,某建工公司应及时结算并支付剩余劳务费。但某建工公司未及时结算,且其工作人员对请款要求不予回应,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劳务费结算清单未经双方正式签字,且某装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款请求已有效送达某建工公司,故利息应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6年3月11日)起算。
最终法院判决:某建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装饰公司剩余款项23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3万余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四千余元,由某建工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与严密的证据组织。面对被告“重复起诉”的抗辩,王渤律师敏锐指出前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系合同外增补劳务合同纠纷,两者法律关系独立,成功打破被告的诉讼障碍。在证据组织上,王渤律师通过梳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清单及报价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增补工程及单价已获被告实质性确认。此外,在利息起算点的争取上,虽因证据送达瑕疵未获全额支持,但成功将起算点争取至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王渤律师